中博国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

中博国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双娃乳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26408号
原告:中博国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周佑家,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新,北京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成,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中博国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告:北京双娃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二区203号。
诉讼代表人:北京双娃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尹正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博国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双娃乳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默菡独任审判。原告中博国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博国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默菡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崔奕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