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星辉联创工程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923民初2538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商都县。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11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贵州星辉联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子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星辉联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丁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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