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2737号
申请人:广东恒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田心路19号二座101、10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1941676927。
法定代表人:陈俊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恩,男,汉族,1954年3月10日出生,系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
被申请人:佛山市仁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莲江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3Y45U25。
法定代表人:李梓英。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2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申请人广东恒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仁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7947号],申请人广东恒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仁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5894.6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恒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仁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5894.6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恒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 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嘉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