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3572号
原告:广东恒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田心路19号二座101、10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19416769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其,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A)。
原告广东恒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广东恒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恒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 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