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3执31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艺仕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九园公路科技园6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设四支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艺仕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1,710元和案件受理费67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较少且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股权、无证券等财产;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依法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