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2161号之一
原告:武汉宏奕众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徐湾村路98号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搅拌站。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189号和美大厦508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宏奕众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大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宏奕众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宏奕众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宏奕众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55元,由原告武汉宏奕众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