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威特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威特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7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威特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国家高新区美安科技新城美安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钟青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蕾,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垂媛,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20号欧亚广场26楼。
法定代表人:唐祥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海南威特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方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7民初3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0)琼9007民初3388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威特公司与华网公司合作是基于华网公司与东方供电局签订的《东方市2015年10kv及以下配网基建项目工程勘测设计合同》,威特公司与华网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对建设工程进行勘察设计的合作合同,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察设计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项目是“东方供电局2015年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在海南省东方市,合同履行地在海南省东方市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威特公司与华网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本案并非单纯的设计合同纠纷,双方《合作协议》明确合作项目是东方供电局2015年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双方《合作协议》的履行地点应确定为海南省东方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履行地在海南省东方市,威特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威特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7民初338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海珍
审判员 王天琳
审判员 符嘉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晶
书记员 符莲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