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宏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国泰投资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3民初530号
原告:广东宏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蓢基湖二路96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陶桂芝,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嫣,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雯丽,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国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4号4幢自编219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原告广东宏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国泰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宏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嫣和被告广东国泰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宏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02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02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定被告广东国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担保费1000元;3.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0日,原告误将102000元汇入广东国泰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延。***是广东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公司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广东国泰投资有限公司、***辩称:涉案102000元是多开发票的金额,但是后来没有多开该部分的金额。其也同意把102000元退回给原告,但是广东国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账号被原告冻结了,双方一直有协商退款,但是原告一直不同意协商,就直接起诉了。关于担保费1000元不是其方的原因造成的,不同意支付。***认为这是属于公司的纠纷,其个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0日,原告广东宏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其尾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向被告广东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尾号为xxxxx的银行账户转账102000元。
庭审中,被告称涉案的102000元是与原告有合作,帮原告开具102000元的发票,后来没有开,其愿与原告协商退回款项。原告称双方没有合作,即使事前有谈过开发票,但是被告最后没有开具发票,涉案款项应以不当得利退回原告,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102000元并支付占用费、担保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被告返还102000元,即本案事实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被告对此不予确认。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是指给付欠缺原因。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告已给付被告102000元没有异议,但根据双方当事人所述,涉案款项的给付是由于双方当事人曾协商办理款项开具发票的事宜,是事出有因,并非毫无根据。其次,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在认定有无法律根据时,应予以具体化和类型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上。本案中,给付的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即给付欠缺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原告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因为原告乃主动给付该款,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应当由其承担举证困难的风险。原告不但没有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举证证明,且原告在庭审中亦没有否认双方当事人曾就开具发票的事宜进行协商,被告才把账号提供给原告。由此可见,原告亦应清楚的知晓此笔款项的给付对象为被告广东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其不存在给付对象错误或金额错误的问题。综上所述,原告在本案中坚持主张涉案款项为不当得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宏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80元、保全费1030元,由原告广东宏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斐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 虹
黄嘉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