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执380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北京金诺筑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西峪北小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1TGFB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金诺筑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05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东风大街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