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3执恢346号
申请执行人:大***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2号***座2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02000元及违约金,负担执行费12420元。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