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嘉远体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大连嘉远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女,汉族,现住辽中县。 被告大连嘉远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原告***诉被告大连嘉远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1.00元,减半收取1390.50元,保全费1195.00元,由原告***承担2585.5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