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民终1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北大街3088号电谷科技中心4号楼三区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颖,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堃,北京瑞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691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判令中建安装公司增加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拖欠工程款利息190,768元,判令中建安装公司增加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工程质保金1,034,668元。事实和理由:1、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工程季度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双方签订的《消防安装劳务分包合同》第20条明确规定“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核定完成工程量的70%,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付至总价的95%,5%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执行合同第23条”,据此中建安装公司应当按月支付已完工程量70%的工程进度款。2016年3月20日完工至2016年12月6日竣工验收完成,按照已完工程价款70%计算,中建安装公司应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利息190,768元。2、中建安装公司应当返还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期已于2018年12月5日届满,且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已在质保期满后向中建安装公司报送了《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但中建安装公司未正面答复,为此,中建安装公司应当返还质保金1,034,668元。
中建安装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就涉案消防工程价款利息支付条件和计算基数存在错误,不应再有追加。利息起算时间应为消防主管部门验收通过之日,我方不认可对方的上诉请求。鉴于本案工程消防验收的时间是2018年10月9日,而且双方及业主、设计、监理共同进行的工程完工验收尚未进行,目前工程又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消防水管无水,消防管理部门限令整改并罚款),所以对方要求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中建安装公司上诉请求:改判(2019)冀0691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一款中利息为:以31196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之日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289064.122元为基数,自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审诉讼费由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就涉案消防工程价款利息支付条件认定错误,混淆了工程竣工和完工验收合格的区别,从而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约定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付至总价的95%,质量保证金为乙方结算值的5%。一审判决对此予以认定且表明“中建安装公司应否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剩余工程款(总价的95%)的标准为是否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因保定市对涉案消防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书,即中建安装公司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工程款至95%的条件已具备。”由此可知,中建安装公司向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支付剩余部分工程款(至总价95%)条件具备的时间应当以保定市出具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书的时间为准,即2018年10月9日。一审判决以天威绿谷一期工程于2016年12月6日入住投入使用为由,援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工程入住投入使用等同于完工验收合格。但工程竣工与消防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非同一概念,其中牵涉到验收即工程质量检验,而且消防工程不能等同于房屋整体,消防工程的验收也不等同于整体房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并不能适用于本案。因此固定总价未支付的剩余价款部分应当以3119640元(固定总价17231200元乘以95%等于16369640元,再扣除已付款项13250000元)为基数,以消防验收合格时间2018年10月9日为起算时间计算利息。2、涉案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的变更、追加部分增加的价款至本案结案前属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结算未完成,所以变更、增加部分价款付款条件未成就。本案一审经过第三方造价鉴定,最终确认变更、增加部分价款3462172.76元,双方均认可该鉴定值,并由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根据一审判决已认定事实,工程款付至95%,因此变更、追加部分价款的付款条件应以确认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起达成,对应利息也应以3289064.122元(3462172.76元×95%=3289064.122元)为基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河北天龙消防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12月6日为涉案工程竣工日期合法有据。答辩人已于2016年3月20日前全部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任务,据此向监理公司报送了工程报验单,监理单位保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答辩人施工的全部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16年12月6日开发商将开发的住宅小区全部交付业主居住使用。一审法院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认定工程移交日为工程竣工日期的做法,于法有据。2、变更追加部分工程款应当计算利息。变更、追加部分工程同样已于2016年3月20日前全部完工,按照双方施工合同约定该部分工程价款,同样应当在2016年12月6日前由被答辩人支付至95%的标准。因此,一审判决判令被答辩人给付利息合法有据。
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中建安装公司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拖欠的工程款9,948,552.61(含质保金1,159,927.63元);应承担的工程款开票税金1,322,869.73元,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以上共计:11,371,422.34元。2、请求判令中建安装公司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325,478.06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利息至中建安装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10日,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签订《保定市天威绿谷一期消防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工程内容为天威绿谷一期1-12#楼及地下车库室内外火灾自动报警及联运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设备材料的采购、制作、安装、调试及竣工消防验收工作,含外网报警系统的线缆、外网消火栓及喷淋管路敷设及本小区消防控制室主机等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室内外消防工程;分包价款:合同价:(不含税金)固定总价人民币大写壹仟柒佰贰拾叁万壹仟贰佰元整(17231200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占1.5%。(如遇市场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合同总价不再调整);乙方提交拾万元作为履约担保。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在保定市天威绿谷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具体办法详见附件13《履约承诺书》。工程完(竣)工结算、财务结算手续完成后7天内保证金余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双方若存在争议,退还日期延长至争议解决。合同签订后,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向中建安装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另合同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核定完成工程量的70%,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付至总价的95%;质量保证金为乙方结算值5%,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给付,乙方报送附件12《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甲方14天内完成审核并一次性无息支付余款。当甲方代为支付的保修费超过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时,超过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合同落款处附有原、被告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签字)。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发生保修事项,则涉及的该项目的保修期相应顺延1年。原、被告分别在该附件落款甲乙方处盖章。
2016年12月,保定天威绿谷小区交付使用。2018年10月9日,保定市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保定市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朝阳的天威绿谷综合开发项目进行了消防验收,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双方一致认可中建安装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3250000元,予以确认。庭审中,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一致同意按照3%的税率,由中建安装公司向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实际开票的票面金额计算得出的税金。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7月17日,中建安装公司提交申请,要求将正誉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经河北天龙消防公司申请,河北恒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承建的天威绿谷项目一期消防工程变更、追加项目工程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恒辉基价鉴【2019】第238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工程造价为3462172.76元,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支付鉴定费43895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签订《保定市天威绿谷一期消防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根据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所订立的《保定市天威绿谷一期消防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付至总价的95%,质量保证金为乙方结算值5%。故中建安装公司应否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剩余工程款(总价的95%)的标准为是否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因保定市对涉案消防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书,即中建安装公司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工程款至95%的条件已具备。
合同附件3中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提交工程报验单和验收记录以证明其所建工程在2016年3月20日前通过中建安装公司及监理方的验收,中建安装公司认为验收为局部验收而非整体验收。根据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订立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提交的工程报验单及验收记录虽不能证明其施工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涉案工程的天威绿谷小区已于2016年12月6日交房入住且经过保定市的验收,能够认定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12月6日应认定为竣工日期。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满后14天内,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应报送附件12《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中建安装公司方14天内完成审核并一次性无息支付余款。至河北天龙消防公司起诉之日,保修期应已经届满,但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中建安装公司报送申请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手续。故本案中的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主张的质量保证金不予支持。因工程竣工,即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提交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中建安装公司应予返还。
三、经河北天龙消防公司申请,依法委托河北恒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消防工程变更、追加项目工程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恒辉基价鉴【2019】第238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双方对该鉴定程序及资质等均无异议,对该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有效性予以确认,可作为本案涉案工程变更、追加项目工程部分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结算依据。针对中建安装公司当庭又提出的书面质证意见,鉴定公司书面回复后,又复勘现场并做出了合理说明。本案合同固定总价为17,231,200元,变更、追加项目工程造价为3,462,172.76元,工程总价为20,693,372.76元。鉴定费用43,895元,是为查明和确定涉案消防工程变更、追加项目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中建安装公司理应承担。
四、中建安装公司申请追加正誉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当庭以正誉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必需的诉讼当事人,且中建安装公司与该公司之间的相关争议可通过另诉解决,故对中建安装公司的申请不予准许。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本案中合同价为固定总价,不含税金,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已向中建安装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总金额475万元。河北天龙消防公司起诉时虽要求按9%的票面金额由中建安装公司给付税金,但庭审时双方一致同意由中建安装公司按3%的发票面额向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支付所开发票的税金,予以支持,中建安装公司应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142,500元。
六、中建安装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工程款,应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根据本案案情,2016年12月6日应认定为涉案消防工程竣工交付日期,利息应从2016年12月6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中建安装公司分段欠付的工程款,故对其主张分阶段计算利息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建安装公司应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的工程款总额为工程总价为20,693,372.76元×95%=19,658,704.12元,扣除已付款项13,250,000元,还应给付6,408,704.12元及利息;鉴定费用43,895元;保证金100,000元;税金142,500元。判决:一、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08,704.12元及利息(利息以6,408,704.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欠付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用43,895元;保证金100,000元;税金142,500元。三、驳回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534元,由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991元,由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5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及快递单证明其已向中建安装公司提出了返还质保金的申请。中建安装公司称对其真实性需要进一步核实且提出了申请不等于相关费用应支付,不认可其必然关联性。经审查认为,河北天龙消防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中建安装公司报送了返还质保金的申请表,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中建安装公司提交其出具的整改函、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明该工程需要进行维修。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称案涉工程已经于2016年3月20日移交中建安装公司,开发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交付业主使用,2018年10月9日验收合格,验收报告可以证明不存在对方说明的四项问题,所以现在所出现的问题是业主使用过程发生的不属于其维修范围和质量责任。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已由业主实际使用且经消防验收,对中建安装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定。
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签订的《保定市天威绿谷一期消防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付至总价的95%,质量保证金为乙方结算值5%,合同附件3中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原审法院结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变更、追加项目工程造价从而确定工程总价,结合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提交的工程报验单和验收记录以及保定市出具的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认定中建安装公司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工程款至95%的条件已具备,且2016年12月6日为竣工日期,即以6408704.12元为基数,利息应从2016年12月6日起算,并无不当,对上诉人中建安装公司提出的原审判决对涉案消防工程价款利息支付条件和计算基数错误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上诉请求,其虽已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但按照约定需要经中建安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后支付余款,对此可另行协商,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按工程进度款支付利息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28元,由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14元,由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彦威
审判员 钱 娜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雪
书记员林冠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