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691执29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69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自动履行了30000元人民币,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8551.32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2020)冀069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69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