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龙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桥西区正盾消防器材经销处、河北***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2民初5324号之一
原告:桥西区正盾消防器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平路10号平安万和园小区2-3-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4MA09X8A35J。
经营者:洪油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端莉,北京市京大(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南奇乡马厂村4号商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MA0A1ER60G。
法定代表人:南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镇下河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9MA07QWT4XJ。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天龙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北大街3088号电谷科技中心4号楼三区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50280611M。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霸州青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孔雀城喜园67#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593560459E。
法定代表人:孟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桥西区正盾消防器材经销处与被告河北***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河北天龙消防集团有限公司、霸州青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桥西区正盾消防器材经销处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桥西区正盾消防器材经销处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桥西区正盾消防器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2元,减半收取计1836元,由原告桥西区正盾消防器材经销处负担。
审 判 长  宋爱云
审 判 员  汪 浙
人民陪审员  尹天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