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龙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河***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原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民初79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河***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原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北大街3088号电谷科技中心4号楼三区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颖,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镇下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颖,该公司员工。

***与河***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鲁0112民初33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保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145万元。其间,因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移送管辖到本院,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对河***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保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45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保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45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范文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建美

书 记 员 国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