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龙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桥西区正盾消防器材经销处等票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镇下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桥西区正盾消防器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平路10号平安万和园小区2-3-704。
经营者:洪油甘。
原审被告:河北安昊达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南奇乡马厂村4号商用。
法定代表人:南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河北天龙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北大街3088号电谷科技中心4号楼三区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霸州青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孔雀城喜园67#a楼。
法定代表人:孟惊,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桥西区正盾消防器材经销处、原审被告河北安昊达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天龙消防集团有限公司、霸州青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2民初5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未考虑本案现实中的特殊请况,因本案涉及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霸州青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隶属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了解到现涉及到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隶属公司的案件已全部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进行特殊管辖。本案纠纷涉及的票据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霸州青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使本案涉及的票据纠纷完全解决,减少当事人后续诉累,本案需考虑涉及票据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进行特殊管辖的因素。故请求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2民初532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桥西区正盾消防器材经销处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应为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河北安昊达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具有管辖权。另,本案原审被告霸州青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集中管辖案件规定的诉讼主体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戎瑞良
审判员  王志强
审判员  赵孟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浩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