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龙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3357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济南市。

被告: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50280611M。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告: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9MA07QWT4XJ。

法定代表人:王辉。

原告***与被告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诉称,***与天龙公司自2014年起建立合作关系,***借用天龙公司的资质对外签订防火门等供货合同。2016年6月,***以天龙公司的名义与绿地控股集团山东房地产事业部(以下简称绿地集团)签订《2016-2018年度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框架协议》,绿地集团指定天龙公司为其年度采购合作供应商之一。2017年11月1日,***以天龙公司的名义与绿地集团所属的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采公司),就绿地集团开发建设的“绿地齐鲁之门及实验中学住宅项目实验中学西A地块住宅”房地产项目签订《防火窗、防火门采购合同》。上述协议的履行方式为:先由***与天龙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并支付货款,然后由齐采公司按照与天龙公司的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最后由天龙公司将收取齐采公司的货款返还***。在合同履行中,***前期与天龙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后由天龙公司投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龙巢公司实际履行。2019年6月12日,经***与龙巢公司对账,龙巢公司欠***货款47438.52元。2020年2月29日,龙巢公司收到齐采公司回款1379356.44元,拒不返还***。为此,请求判令龙巢公司返还上述欠款共计1426794.96元。天龙公司作为龙巢公司的唯一股东,两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混同,天龙公司应当对龙巢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1.龙巢公司支付***欠款1426794.96元及利息(以1426794.9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天龙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天龙公司、龙巢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

龙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限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以天龙公司项目经理名义向龙巢公司购买消防防火门,每次均签订《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订货合同》,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位河北保定徐水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龙巢公司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因此,本案应由河北省保定区徐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在本案中,***与龙巢公司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是***与龙巢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由龙巢公司按照《订货合同》约定完成防火门的定做,由***支付价款。二是***与龙巢公司之间的代收货款合同关系,***将从龙巢公司定做的防火门向齐采公司供货后,由龙巢公司将收取齐采公司的货款返还***。虽然***未提供其与龙巢公司的书面合同,但根据其提交的应收对账表,显示“回款金额”“回款后龙巢公司欠***货款”等内容,与***的陈述一致。***在本案中的诉求为龙巢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且龙巢公司向***给付货币构成主合同义务,***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合同履行地。***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内,其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虽然***与龙巢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但该《订货合同》并非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龙巢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