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龙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天龙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威逊拓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辖终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龙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北大街3088号电谷科技中心4号楼三区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威逊拓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一村村委会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北天龙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威逊拓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15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龙公司上诉称,本案性质为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据此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对于履行地未进行明确约定,而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北省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住所地明确,因此本案应由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有悖事实,不利于涉案纠纷的最终解决。故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移送。 威逊公司对于天龙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威逊公司依据其与天龙公司之间的送货单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天龙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双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对于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依据争议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威逊公司主张其向天龙公司供应货物后,天龙公司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故提起本案诉讼,主***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根据当事人诉讼主张,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威逊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因威逊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威逊公司选择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天龙公司所提管辖异议并无不当。天龙公司持原审意见提出上诉,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天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施 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