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延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基业住工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延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3民初91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基业住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复兴大道2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延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起,公司董事长。 四川基业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延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陕0603民初913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延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行XXXXXXXXXXXX,冻结金额X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为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8日。王**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基业住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延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行账户XXXX********资金XXXXXXXXXXXX元的冻结。 申请保全费336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基业住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