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延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基业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3民初913号 申请人:四川基业住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复兴大道2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C4XR45J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382XXXX8********,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延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4MA6YE17L4R 法定代表人:**起,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基业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延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56841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基业住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延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行账户610501687411********资金5684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60元,由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延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