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能建设(辽宁)有限公司

周某某与保能建设(辽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7101执33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保能建设(辽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陕7101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保能建设(辽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运费款71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保能建设(辽宁)有限公司的存款71600元(包括案件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本金9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将执行款7062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据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7101执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3月20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