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7192号
原告:成都皓天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
法定代表人:何华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兵,四川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滨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衣冠庙永丰路>
法定代表人:张泉,职务经理。
原告成都皓天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滨江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皓天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皓天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