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华北路111号华城小区3-5裙楼3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少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众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1#写字楼20层7室。
法定代表人:陈雪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泉州市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福建省众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盟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2)闽0782民初2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宜家公司上诉称:撤销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2)闽0782民初271号之一民事裁定,将上诉人与***、众盟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将上诉人列为第一被告,其向上诉人提出诉讼主张的依据为《装修工程内部合作协议书(临时)》,上述协议书从内容上来看为内部挂靠协议。因此,本案审理的是双方内部合作关系,而非装饰装修工程本身。应确定为“合同纠纷”,而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即《装修工程内部合作协议书(临时)》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之约定:“如发生合同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签约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本案涉案合同载明的签约地址系位于泉州市丰泽区的泉州××大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根据***的主张,其是基于《装修工程内部合作协议书(临时)》之约定向上诉人提出诉讼主张的,本案应根据《装修工程内部合作协议书(临时)》第五条之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据此以福建省武夷山市宜尚酒店装修工程所在地为福建省武夷山市而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应以《装修工程内部合作协议书(临时)》第五条之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驳回宜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力
审 判 员 伍景鹰
审 判 员 黄天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宇航
书 记 员 林惠冰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