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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泉州市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申请人:泉州市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华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少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宿州市欧品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206号国道东侧汴北村安徽利民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加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加明,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欧品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加明在银行的共计72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欧品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加明在银行的共计72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书记员马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