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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众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民初2330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仕,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华北路111号华城小区3-5裙楼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38210022。
法定代表人:李少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燕,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诗莹,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众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1#写字楼20层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YG078A。
法定代表人:陈雪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泉州市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众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姚志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仁萍
书 记 员 林宏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