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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43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泉州市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东湖街鹿园段宜家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少婷,该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华,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华,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泉州市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4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宜家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2016]建筑鉴字第0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全面、鉴定结论不客观的情况,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本案两次鉴定系独立鉴定,所以第二次鉴定应重新摇号选择鉴定机构,而不是法院直接委托原鉴定机构。2.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李某没有工程造价的鉴定资质,鉴定人涂日新不了解提取鉴定材料的过程及细节等。3.鉴定意见书对形成空鼓的成因遗漏多方面重要因素,如没有对主材本身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测,忽略了业主已经长期使用案涉工地、业主按照楼梯灯项目时对地面进行粗暴使用等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违背常识认为案涉工程出现空鼓的原因系宜家公司在铺贴大理石前未将其背面的网格布铲除,空鼓概率得出没有依据。4.本案鉴定返工费用过高。即使案涉工程需要返工,也并非需要将整座别墅重新装修,也并非所有的主材都需要重新购买。二、本案鉴定对宜家公司施工的增项部分予以剔除,损害宜家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宜家公司施工的所有工程量进行鉴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自认于2013年就已入住使用别墅,应视为其已认可装修质量,且***、***主张的质量问题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因此,其主张质量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宜家公司就工程的质量成因申请重新鉴定,但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导致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改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原审作为定案依据,于法有据。本案第一次鉴定第3项内容为“对第2项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是否系宜家公司原因造成”、第4项内容为“对因宜家公司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进行返修、保修所需费用”,本案第二次鉴定内容为不符合要求的大理石、瓷砖的形成原因及返工费用,并未超出第一次鉴定第3项、第4项内容的范围,故原审认定为系补充鉴定,而非独立鉴定,有合理依据。天泽鉴定所具有建筑工程造价及工程质量鉴定资质,鉴定人李某的执业证体现的执业类别为建筑工程鉴定,故宜家公司主张李某没有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缺乏依据。根据双方于2012年3月3日签订的《补充条款》约定,工程增项应经***签字确认,否则其不承担相应费用。因宜家公司未提交预算外工程经***签字确认的证据,鉴定机构依据双方约定认为该部分工程款应由宜家公司承担,并无不当。案涉工程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且使用人***、***已就质量问题提起诉讼,宜家公司主张***、***入住使用别墅视为其已认可装修质量,依据不足。宜家公司主张主材存在质量问题、业主长期使用导致损坏、网格布无需铲除,均缺乏依据。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存在不能适用的情形,宜家公司以原审法院未支持其就工程的质量成因申请重新鉴定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综上,宜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泉州市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恩强

审 判 员 黄 曦

审 判 员 郑 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海宁

书 记 员 叶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