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3789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被告:***,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河区。
被告:泉州市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华北路111号华城小区3-5裙楼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382100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泉州市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8元,共计9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