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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泉州市某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7民终4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某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华商(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某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2)闽078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2)闽078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