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718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材林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西环路1527-26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瑞,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南大街红馆商务A座503室。
负责人:朱祥利,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单元1401室-DXF695(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陈建辉,经理。
申请人淄博材林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71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6月2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东路支行账户8111********人民币0.00元。申请人淄博材林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材林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