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材林木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718号
申请人:淄博材林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西环路1527-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MK8YP42。
法定代表人:周永瑞,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南大街红馆商务A座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MAOG8P2L8K。
负责人:朱祥利,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单元1401室-DXF695(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RWY846。
法定代表人:陈建辉,经理。
申请人淄博材林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18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61751.86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61751.86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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