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718号
申请人:淄博材林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西环路1527-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MK8YP42。
法定代表人:周永瑞,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南大街红馆商务A座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MAOG8P2L8K。
负责人:朱祥利,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单元1401室-DXF695(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RWY846。
法定代表人:陈建辉,经理。
申请人淄博材林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18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61751.86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北京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61751.86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