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105民初15368号
原告:**,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山西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