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105民初15368号 原告:**,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山西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