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106执1701号 申请执行人**,住山西省兴县。 被执行人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0984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山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83337165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106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129953.29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3129953.2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