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财保16号
申请人山西君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58号10层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5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山西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山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山西君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8764058.56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君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8764058.56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西君泰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