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6384号
原告:***,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合平路618号A座202-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张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第三人:青海茂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5号1号楼10801号。
法定代表人:文生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海茂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另行组织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8元,减半收取计2649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 立
审 判 员 李 妍
人民陪审员 陈 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