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

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289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韩玉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豫0191民初2891号民事裁定,冻结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关山支行的账户(账号:17×××57)的存款1062284.93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郑州韩玉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韩玉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关山支行的账户(账号:17×××57)的存款1062284.9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峰
书记员 刘锐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