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东湖豪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708号 解除申请人: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东湖豪庭置业有限公司 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东湖豪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3)湘0102民初233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湖豪庭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184610.7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2023)湘0102民初2331号民事裁定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湘0102民初233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东湖豪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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