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

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21财保80号 申请人: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3TC50K,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水塘垸社区挑水组1-3栋1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34116C,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展路1529号13-17层。 法定代表人:**中。 被申请人: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7771567XD,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66号东湖春树里8栋1**20层3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沈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