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苏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4171号之二 原告:某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纠**,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法定代表人:***。原告某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达集团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某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超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