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3729号
原告:东莞市鼎新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富康花园富盛阁**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0235403Q。
法定代表人:陈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前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开发区招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招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515801R。
法定代表人:许红明,董事长。
被告:厦门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84186842R。
法定代表人:林宝宝,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旺路**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3212F。
法定代表人:宁进桥,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信息港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信息港大厦701信用代码:913502002600857848。
法定代表人:林秀总,董事长。
原告东莞市鼎新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开发区招商置业有限公司、厦门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信息港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鼎新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鼎新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目前各方已经达成一致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漳州开发区招商置业有限公司、厦门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信息港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鼎新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东莞市鼎新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蓝雪燕
人民陪审员 黄丽香
人民陪审员 刘清枝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颜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