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拓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金拓建设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恒风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3433号
原告: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港镇工业园区优谷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田,项目负责人。
被告:义乌市恒风路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方园,董事长。
原告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恒风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义乌市恒风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恒风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4元,由原告天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孟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