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3民初2057号
申请人:河北永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里澜城镇里澜城村。
法定代表人:刘兆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瑜,男,河北永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园区优谷产业园5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赵立永,执行董事。
河北永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永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河北永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永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宏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思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