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拓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永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金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3民初2057号之一

原告:河北永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里澜城镇里澜城村。

法定代表人:刘兆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瑜。

被告: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园区优谷产业园5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赵立永,执行董事。

河北永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永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永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永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4元,减半收取计2527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347元,由原告河北永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宏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思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