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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0047号 原告: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工业园区丽港园11号3-2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 天津**建设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8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2日,原、被告签订《喷坡施工分包合同》,由被告为天津北辰***中心项目C2地块基坑支护进行喷坡施工,定价为含排水沟以及截水台每平方米71元。施工中,原告实际未进行排水沟以及截水台施工,施工面积为2460平方米,双方结算面积为2400平方米,被告按每平方米65元进行结算付款。截止目前,被告共向原告支付70,000元,余86,000元至今未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沈阳市沈河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程地点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在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