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274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滨州鼎裕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滨州市惠民县***双井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MA3FN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华岭,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乐县。
被申请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工业园区丽港园11号3-2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AQ9R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滨州鼎裕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津0112民初1274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43,31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申请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43,31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