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组织机构代码14894138-4。
法定代表人:程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经济开发区内织机构代码57043100-5。
法定代表人:杭锁亚,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工业园织机构代码78859128-X。
负责人:孔珍心,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经济开发区织机构代码56637593-6。
法定代表人:孔珍心,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锁亚,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本院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杭锁亚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安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进口的两台立式车床(型号:VTF26C-2200、VTF26C-2200H),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查封的上述两台设备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安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进口的两台立式车床(型号:VTF26C-2200、VTF26C-2200H)。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秀群
审判员 李叶润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顺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