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1469号
原告: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恒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天,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棉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丁艳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丁艳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丹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