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睿智库顾问有限公司

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曼嘉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福睿智库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6民初4425号
原告: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厚仁商业街三墩新天地商业中心2幢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刘超兵,总经理。
被告:杭州曼嘉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和睦院18号B区403室。
法定代表人:金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福睿智库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J249室。
法定代表人:周罡,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柱,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觉公司)与被告杭州曼嘉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嘉公司)、上海福睿智库顾问有限公司(上海福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超兵、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效果图制作费28300元并支付延期利息2750元(自2017年7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29日),合计31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5日,被告曼嘉公司设计师叶莹莹委托原告设计制作“闻堰镇城市规划”效果图。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按时交付了全部设计成果。本项目效果图分三个设计方案共计18张效果图,当进行到第二个方案时(即2017年6月1日),被告提出需要签订一份年度合作协议。原告同意,并先通过QQ与被告负责人宋为(设计总监)沟通确认好协议内容。2017年6月9日,原告把己方签好的协议送到宋为处,其表示领导出差,协议需领导审核后送还原告。后被告曼嘉公司一直未将协议送给原告。后效果图制造完成,原告拿着效果图去被告曼嘉公司结算,被告曼嘉公司以未签订合作协议为由拒绝结算。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曼嘉公司称项目系受被告上海福睿公司委托,让原告找被告上海福睿公司支付效果图制作费。事实上,原告和被告上海福睿公司从未有过接触,找到被告上海福睿公司负责人后,其表示项目已全权委托被告曼嘉公司,因此也拒绝支付费用。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两被告答辩称:1、原告和被告曼嘉公司间未订立任何书面合同。原告所提供的《效果图/多媒体动画制作年度合作协议》被告曼嘉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原告提供的该协议与案涉项目无关,该协议的出现只因原告法人刘超兵想把被告曼嘉公司发展成为其客户。2、案涉项目为被告上海福睿公司所有,被告曼嘉公司并未参与其中。案涉“闻堰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的承揽方为被告上海福睿公司,被告上海福睿公司并未委托被告曼嘉公司进行设计采购,而是与原告签订了《闻堰多媒体、动画制作协议》,且该协议内容已明确设计、效果图、多媒体、动画均委托给原告制作。3、被告上海福睿公司与原告间有关案涉效果图的制作费用在(2018)浙0106民初4576号案件中已处理完毕。《闻堰多媒体、动画制作协议》签订内容已包含了设计图、效果图、多媒体及动画内容。综上,被告曼嘉公司并非案涉项目合同相对方,被告曼嘉公司主体不适格;合同主体相对方为被告上海福睿公司,其与原告间关于效果图的纠纷已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曼嘉公司通过其员工叶莹莹委托原告设计制作效果图,双方通过QQ等聊天方式进行沟通修改。2017年6月27日,原告通过QQ发送效果图。
另查明,萧山闻堰未来智造小镇启动区块(220亩)城市设计的委托方系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闻堰街道办事处,承担方系福睿智库(上海福睿智库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福睿智库(上海福睿智库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福睿公司系关联公司。福睿智库(上海福睿智库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闻堰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未来智造小镇功能策划与城市设计》PPT中,包含原告主张的设计效果图。
上述事实由效果图出图费用清单、聊天记录、《项目合同书》、《未来智造小镇功能策划与城市设计》PPT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曼嘉公司是否系案涉承揽合同相对方。原告主张案涉承揽合同均系按照被告曼嘉公司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与被告上海福睿公司并无联系;两被告认为被告曼嘉公司并非案涉项目合同相对方,承揽合同主体系被告上海福睿公司,其与原告关于效果图的纠纷已于(2018)浙0106民初4576号案件中处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告虽单方出具《效果图/多媒体动画制作年度合作协议》,未经被告曼嘉公司签字盖章确认,但承揽合同非要式合同,不以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为成立条件。两被告对叶莹莹、宋为系被告曼嘉公司的员工均无异议,结合原告和被告叶莹莹、宋为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被告曼嘉公司委托原告制作效果图的事实,被告曼嘉公司系案涉承揽合同相对方。原告与被告上海福睿公司(2018)浙0106民初4576号合同纠纷与本案无关。
原告与被告曼嘉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主体适格,内容均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已按照被告曼嘉公司要求完成了其应交付的工作成果。被告曼嘉公司作为案涉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承揽人原告完成工作后,理应按约支付制作费。至于制作费金额,鉴于被告曼嘉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确认,对于承揽的费用双方也未达成一致,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本院酌定制作费价格为20000元。
关于延期支付利息,因双方对付款期限未作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曼嘉公司自2017年7月18日起计算利息,缺乏依据,本院调整为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经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2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271元。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支付制作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上海福睿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上海福睿公司并非案涉承揽合同相对方,原告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曼嘉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效果图制作费20000元并支付利息271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支付制作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元,由杭州曼嘉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53元。
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曼嘉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员 薛书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黄萍萍
代书记员 许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