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闽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75号永同昌花园1号楼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620800C。

法定代表人:许用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高岩新村55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54965669H。

法定代表人:巫华仁,董事长。

原审被告:许用明,男,195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原审被告:许锡玉,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上诉人***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许用明、许锡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9)闽0402民初1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涉案合同管辖约定不明,故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约定管辖法院。本案涉案合同已明确约定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管辖约定条款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历

审判员  谢明华

审判员  林玮玮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洪燕琴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