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民初1373号
原告:武夷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武夷山市新丰街道绕曙新村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82574703469Y。
法定代表人:张系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75号永同昌花园1号楼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620800C。
法定代表人:许用明,董事长。
原告武夷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被告***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武夷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夷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夷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武夷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担。
审判员 曾晋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海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