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执恢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许锡玉,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薛丽琴(XUELIQIN),女,1980年6月29日出生,澳大利亚国籍,中国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福州闽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75号永同昌花园1号楼03室。
法定代表人许用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许锡玉、薛丽琴、福州闽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2019)闽01民终2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093.89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薛丽琴对其中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依申请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双方当事人确认截止2019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本息共计390万元并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裁定终结执行。之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息390万元,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薛丽琴又陆续偿还了300万元。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许锡玉、福州闽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薛丽琴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已在诉讼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许锡玉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庄街道××路××号××花园××#楼××层××室;预查封被执行人薛丽琴购买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万科金域榕郡三期多层D××#楼××复式单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长乐××路××号××花园××#楼××单元(房产权证号:××)和被执行人许锡玉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路××号××花园××#楼××单元(房产权证号:××)和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镇××路××号××广场××#楼××层××室。
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许锡玉、福州闽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2021)闽0181执恢35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锡玉、福州闽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相同,该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不动产。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述乐
执行员  姚忠煜
执行员  王晓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艳萍